以案释法:彩礼能否退回?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咨询:张某(男,23岁)和许某(女,19岁)是同村的,两人本都该是享受大学生活的年龄,却因各自的原因早早游历于社会。2023年3月,二人经过同样是同村的热心大爷的介绍相亲认识,短短几天,在双方家庭的撮合下,俩人按照地方习俗订婚,张某首次给了许某彩礼12万,许某表示除了彩礼,什么都不要了。
过了几月,许某通过媒人向张某表示,其他人都有五金,张某也应该给她买五金,不买也可以,折合成4万块钱给她,另外,如果张某爱她,就再给她买一个苹果手机表示一下。张某可能爱的深沉,不仅把4万买五金的钱给了,还给买了苹果手机,另外还带她去了最爱的火锅店。
一段插曲过后,双方家长为两人选择吉日2024年5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在张某一家为了结婚事宜忙前忙后的时候,在4月某一天清晨媒人的敲门声,浇灭了张某一家所有的热情,许某家人表示:想要娶俺姑娘,再给11万就行。张某一家人听到后,陷入了长久的沉默,彩礼12万,五金4万,送好送礼买礼物等等,已经送出去20万,其中也有对外借的钱,现在又要到什么地方再去凑11万,这11万给了以后,还会不会有其他的钱等着他们给呢?
张某一家对这门亲事陷入了深深的怀疑,从最初的给儿子娶媳妇,变成了彩礼能不能退?会不会人财两空?而且最让张某无语的是,许某并不说我不同意,而只是表示给了11万就结婚,不给就慢慢等,等你有了再说结婚的事,反正许某就是不说我不同意的话。因为在当地的普遍观念中,女方不同意是要退彩礼的,男方不同意就不能要求退彩礼了。那张某的彩礼到底要不要退呢?
一、关于张某的彩礼能不能退的问题,答案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张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既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双方也没有共同生活,符合上述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所以许某是应该退还彩礼的。
参考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张某要求退还彩礼的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通过模糊的方式给出了认定彩礼范围,另外也通过否定的方式列举了三种不属于彩礼范围的情形。
但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条中,明确了彩礼的范围: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所以张某能要求退还的有订婚彩礼16万、五金钱4万、苹果手机5000元以及下聘礼时送礼品的花费。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务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务,不属于彩礼:
-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 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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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处于自愿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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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金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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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许某未表示不同意,张某表示不同意,彩礼还能不能退?答案是可以。
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一种很普遍并且认同度很高的意识:订婚以后,如果女方不同意的就应该退彩礼,如果男方不同意的就不退彩礼,所以在订婚后,即使男女双方存在矛盾,男方也不敢轻易的说出不同意,害怕人财两空。但这种意识是毫无根据的,我国施行婚姻自由,自由的意思就是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女方有不结婚的自由,男方也有不结婚的自由。所以在订婚后,哪怕是男方提出不同意结婚,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嫁妆本应是两个家庭对新生家庭的扶持,数额多少根据各自家庭经济情况而定。但实际上,又有多少本可以成立的家庭止步于彩礼,又有多少父母在谈彩礼的时候是真正为子女的幸福考虑的。
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所有物,子女应该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也应该尊重子女的这种独立性,不要以爱之名过分干涉孩子的人生轨迹,若孩子人生八十载,父母能为孩子人生负责的长度又能有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