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婚姻已成苦海,该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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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贺某(女)与刘某(男)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交往,于2019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一女刘某1,并于2021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贺某与刘某结婚前,与他人生育一男孩,取名贺某1。贺某与刘某结婚后,带贺某1和刘某一起生活,现贺某1随贺某家人一起生活。)

2022年9月14日,贺某以与刘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后贺某去往外地打工,与刘某分居。

现贺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如今双方对刘某1的抚养问题以及彩礼退还的问题发生了争执。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贺某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与刘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至今分居生活,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贺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刘某1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分居后,刘某1一直跟随其奶奶生活,考虑到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且贺某婚前另有一子,刘某1应由刘某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贺某的收入水平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贺某每月向婚生女刘某1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刘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关于贺某要求个人物品归其所有、李某要求分担贷款、刘某要求返还彩礼等问题,各方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准予贺某与刘某离婚。

2、婚生女刘某1由刘某抚养,贺某每月向婚生女刘某1支付抚养费700元,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开始支付至刘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

 

1、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采用审慎的态度,目的在于希望夫妻双方能重归于好,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除非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外,一般不予离婚。

2、根据目前判决离婚案件的大量判例看,法院判决离婚适用法律规定最多的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因在于法院第一次未判决离婚,给予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但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处于分居状态满一年,证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3、离婚涉及的问题有离婚的意愿、子女抚养及探望、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

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种情况,女方对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是有优势的,只要没有传染性疾病、遗弃孩子等情形的,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孩子。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谓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就是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平时跟谁一起生活、上学情况、各方是否已有子女、男女双方的父母是否有帮忙照看意愿、一方是否有不良嗜好等进行综合判断。

5、关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种类及数量较多、争议较大的情况,或者对于存在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情况,实际处理过程中是比较麻烦的,有类似情况的还是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员,或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诉讼离婚中被告不到庭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原告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依然会判决离婚。

 
 
 

结语

 

婚姻就像围城,各自在其中感受着悲喜,与相爱的人白头偕老、共度一生,是每对夫妻结合时的愿望。

但走到离婚境地的夫妻,都已经被日子的柴米油盐、辛酸苦辣抹去了所有热情和爱意。走进法院的一方,一定是从婚姻中感受到更多的痛苦,婚姻带来的不再是幸福和美好。俗话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在面对一个决心结束婚姻的人,我们也只能给予应有的尊重。

 
2024-07-1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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