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钱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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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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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因承接的工地急需用钱向童某借款,童某于当天将5万元现金送至赵某家中,赵某向童某出具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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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借款未还,2020年8月26日童某将赵某、李某(赵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后经双方协商赵某归还童某借款2万元。赵某与童某二人就借款还账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2016年2月26日,赵某以做生意为由借童某现金五万元整,后经多次催还未果,2020年8月童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和双方当事人协商,赵某于调解当日付童某利息两万元,并由过去本息相加七万元重新打借条,至今,赵某仍未归还。现经双方协议,赵某同意于2023年10月31日前,按借条归还七万元人民币,如不归还,童某诉至法院,将申请法院按借条双方约定,申请全额执行,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赵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童某在被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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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去世(赵某与妻子李某生育有两个子女:赵某1、赵某2。)

事已至此,童某的借款还能追回吗?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赵某因承接工程急需用钱,故而向童某借款,赵某理应按照承诺及时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要一直未归还,明显违背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赵某已于2024年3月2日去世,故应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即李某、赵某1、赵某2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予以归还。因李某、赵某1、赵某2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并且童某也未能提供李某、赵某1、赵某2已经继承赵某遗产的证据,故童某要求李某、赵某1、赵某2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但李某、赵某1、赵某2作为赵某的近亲属,应积极稳妥代管赵某的遗产、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失,也应自觉履行自己的声明,不阻却清偿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童某的70000元债权在赵某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获得清偿,李某、赵某1、赵某2负有保管遗产及协助清偿的义务。

 

律师观点

1.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债务人死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然随之灭失。

2.如果债务人死亡,由其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系继承,涉及的因素有遗产和继承人。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此时就应当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额偿还债务,继承人有协助清偿的义务。

3.债权人在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按照继承的顺序进行主张,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要向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向第二顺序继承人主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4-07-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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