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未能出具事故认定划分责任,受损害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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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1日,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着金华市婺城区二环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16时46分,案涉车辆行驶至金龙路与二环路交叉口,进入路口左转时与郑某驾驶的沿二环西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2年11月28日,金华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载明:送检的苏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 mg/100mL(未达到醉酒标准,未构成违法)。该起事故中,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路口时南向北左转信号灯情况及郑某驾驶的货车进入路口时南向北直行信号灯情况无法查清,导致事故成因无法判定,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当日,苏某前往金华众泰康复医院门诊治疗,门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疾患、左股骨中段骨折。同日,苏某前往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住院天数为20天,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肩锁关节脱位等。苏某产生医疗费39960.07元。

2023年11月15日,苏某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等级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24年1月1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苏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1个月,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苏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350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中,双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对本案出具的事故证明予以确认,双方对此无异议。但因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信号灯情况,交警部门并未作出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原告苏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在行驶过程中并未注意道路安全,存在过错,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被告郑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其对于非机动车而言危险性更高,应当负有更为谨慎的义务,在本次事故行驶过程中其未注意路面动态,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应当对原告苏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原告苏某的合理损失合计185898.27元,结合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苏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100元。被告郑某投保的交强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苏某的合理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合理损失在被告郑某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按照比例予以负担。

 

律师观点

1、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方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比例的依据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导致事故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比如事故现场无监控情况下,信号灯情况无法查实、当事人双方陈述不一致),导致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不能出具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未对双方的责任作出具体的划分,但并不证明双方各自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一方受伤(受损)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结合驾驶车辆情况(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事故发生经过、各自过错程度等给双方划分责任,以此作为赔偿比例的依据。

3、结合审判实例,如果双方驾驶同类型车辆(比如同为机动车或同为非机动车),因驾驶车辆均有相互避让并与对方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注意义务,推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如果是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因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而言危险性更高,应当负有更为谨慎的义务,除非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事故中存在全部过错,否则,法院会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7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的承担比例也有60%或80%的判例,具体的承担比例将由法院根据事故的发生经过、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酌定)。

4、另需说明一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不包含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该费用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按照比例承担。

 

法律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07-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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