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古释法:父亲去世后,其学生竟与子女争夺财产......遗产到底归谁所有?
张某1与施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某
(张某1与孟某系师生关系)
张某1死后,孟某竟与其独生女争夺遗产
遗产到底归谁所有?
2000年12月28日,张某1与中国农业大学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张某1的名义,购买海淀区X号(以下简称X号)、建筑面积79平方米房屋,并于次年11月27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11月12日,施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张某1与张某未就施某的遗产进行继承。
2007年1月6日,张某1自书《关于房产继承权的遗嘱》述明,X号房屋系其与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1将X号房屋和其他财产由张某继承。
2019年12月10日,张某1与刘某1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X号房屋以400万元出售给刘某1。在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刘某1于2019年12月9日至10日间分三次转账共计150万元;于2020年1月18日转账10万元;于2020年5月7日和10日分四次转账共计190万元。前述共计350万元,合同约定的另外50万元,在张某1的银行账户内未予显现。
2020年9月16日,张某1自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1,男,现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我有一个独生女叫张某。我的生活全部由孟某照顾。我要处置的财产是属于我的所有财产。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孟某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我现在神志清醒,自愿做出以上决定。
2022年12月19日,张某1去世,相关丧葬事宜由张某处理。张某1去世后,孟某按照《遗嘱》向法院起诉要去张某1银行账户内的所有存款归孟某所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X号房屋系张某1、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施某去世后,应先析出属于张某1的部分,剩余部分由张某1、张某按法定形式继承,即张某对X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的权利。张某1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X号房屋出售,已查实的350万元售房款均以现支形式转出,客观上造成张某所享四分之一继承权的对价损失(87.5万元),该损失属于债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应首先从其遗产中予以清偿后,再发生相关继承。经本院调查,张某1去世时,其名下存款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10296.3元(尚在)、中国农业银行中的502584.53元(张某提取)和中国工商银行中的251489.55元(张某提取),以上共计764370.38元,尚不足以清偿张某1应偿付张某所应享有的四分之一房产的对价款87.5万元。
孟某受遗赠的权利行使于张某1债务清偿完毕后得以实现,现查实的存款尚不足以完成对张某债务的清偿,故孟某的相关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继承有几种方式?
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四种方式。
- 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继承的四种方式分别是什么意思?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人死债消是真的吗?父债子还是真的吗?
不一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债务人有遗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人死债消只限定在债务人死亡时没有任何遗产的情况下。父债子还是不对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
- 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