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古释法:员工受伤,老板却只想减轻责任......
员工和老板之间应像朋友一样
遇事多沟通,常换位思考
但难免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
若员工受伤,老板却只想推卸责任
那定会寒了所有员工的心
那么,老板应如何做
才能在保障员工权利的同时减少自己的损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补充商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位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法律的规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保险赔偿金并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而在现实中常见的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是因为在雇主的授权下进行的代付行为。
工伤保险的缴纳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一种义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商业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雇员自身,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雇主也并不能因此而完全免除责任,若雇员直接向雇主主张权利,雇主不能以有意外团体险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之所以称为补充责任保险,是因为工伤赔偿项目中,部分项目由保险基金支付,也有部分项目比如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然由单位支付,而雇主责任险则可以代替雇主向雇员赔付这部分费用,减轻甚至免除雇主的赔付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
最高院裁判观点: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雇主使用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工伤赔偿支付义务,雇员主张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雇主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
最高院裁判观点: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雇员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无不当。而且,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雇员实际损失的部分,雇员仍然有权继续向雇主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