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古释法:婚姻是个圈,她爱他,他爱她她她她她......
经常结婚的朋友都知道
那人他/她来,他/她走
来了又走
那他/她指定有很多异性好朋友
各位法律爱好者们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炸裂的案件
张某(女)与高某(男)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10日共同生育一女高某1,于2012年8月1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人又于2013年10月14日共同生育二女高某2,后于2016年6月15日再次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2月15日登记离婚。
二人又于2019年1月30日第三次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8月27日登记离婚。
另外,2022年3月22日,案外人杨某孕后39+5周生育一子高某3,其中,杨某的住院病例载明其与高某系夫妻关系,高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父母为高某和杨某。
张某认为高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张某主张高某在婚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致她人怀孕,并在离婚后与她人共同生育一子,而从子女出生时间及其母方怀孕周期足以认定,故本院予以采信。另张某主张其离婚后知晓上述事实,高某则主张上述事实并非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为此,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从价值取向上看,高某婚内与她人存在不当正男女关系并致她人怀孕,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更不利于树立优良家风、促进家庭文明建设,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第二,从因果关系上看,虽然张某不知晓高某婚内致她人怀孕的情况下与高某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后方知高某与她人共同生育子女,而夫妻关系的维系需双方共同努力和呵护,高某的行为势必影响其对张某的夫妻感情,继而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从损害后果上看,高某婚内向张某隐瞒了致使她人怀孕的事实,与告知张某相比主观恶性更大,对张某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为严重。
故而,对张某主张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根据高某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给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并参考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高某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4万元。
1、本类型的案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离婚后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情形,所定案由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对于离婚的方式而言,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都有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2、对于所要求的赔偿类型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一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伤害的是另一方的感情,对于精神伤害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审判实例,赔偿数额为5万元左右。
3、针对因一方有出轨行为而索要赔偿的案件,其重点在于举证一方有出轨行为。但这种私密性很强的事实一般很难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审判实例中胜诉案件的总结,其中成功率较大的为因出轨双方的女方有怀孕情形,并且证明受孕时间在出轨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可以判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不忠夫妻义务的行为。
4、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已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明确义务。虽然现代社会比较开放,人们思想比较独立,但对于婚姻,我们还是应该保持基本的尊重,这同样也是对人的基本尊重。
总之一句话,可以不爱,但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