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哪些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

首页    案例分享    法律杂谈:哪些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等几种情况下做出的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那么这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呢?作为撤销权人又该如何举证如何行使撤销权呢?

上述事由中欺诈和胁迫都比较好理解,其中欺诈包括法律行为相对人的欺诈和第三人的欺诈,即一方或者第三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法律行为相对人故意以损害或加害为威胁要求被胁迫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中损害或者加害的对象可以是被胁迫人本人或亲友或其他与被胁迫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主体,并且要求是非法胁迫,合法的胁迫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比于欺诈和胁迫来说,重大误解相对来说更难理解或者在实务中更难举证和认定。重大误解包括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的错误和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理解错误,无论那种错误都是基于表意人主观的错误,因此在实务中比较难举证,通常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常理来判断的。重大误解的“重大”如何认定,一般在实务中认为对法律行为的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等方面的误解足以造成重大损失的误解可以被认为重大误解,如果是无关紧要的细节错误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

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也是相对比较好理解,本条的重点在于显示公平,是指恶意利用相对人的危困或弱势导致相对人为摆脱弱势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实务中证明趁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需要举证行为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的危困处境,将行为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的利益与危困处境下获得利益进行对比,从而证明显失公平。

   

民法典赋予了受害方撤销权,同时也限制了撤销权的行使,防止撤销权的滥用,以上各情形发生时,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重大误解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胁迫应当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他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对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撤销权行使的简单论述。

 

2024-07-23 08:56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