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古释法: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限,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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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8日,王某通过Boss直聘入职智惠网络公司,岗位为出纳兼资料员,双方签订《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岗位为出纳,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王某能力,智惠网络公司有权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王某试用期工资为2280元/月,智惠网络公司按月发放;在试用期内,王某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智惠网络公司,协商解决;王某如在报到后试用一周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智惠网络公司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6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在试用期内,智惠网络公司如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王某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使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王某实际考勤,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结算。

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王某正常出勤。

2023年12月22日,智惠网络公司向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截止庭审之日,智惠网络公司尚未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工资。

2023年12月2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与智惠网络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请求:

1、智惠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2、智惠网络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的工资1149.43元。

2024年2月2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

一、智惠网络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524.14元(2280/21.75*5=524.14)。

二、智惠网络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元。之后,王某不服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故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工资标准,根据《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约定,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月工资为2280元。王某主张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本院认为Boss直聘广告中虽然载明岗位收入5000元到6000元,但广告不等同于合同,最终的工资待遇应当以双方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实际正常履行情况为准,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对于王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王某诉请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智惠网络公司称王某不适合该工作,不能胜任该工作,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适合、不能胜任该工作,不能证明原告不符合招聘条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证据,构成违法解除,王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结合上述工资标准认定以及工作期限,公司应支付王某赔偿金2280元。关于王某诉请的欠付工资。截至庭审之日,公司尚未支付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智惠网络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王某如在报到后试用一周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智惠网络公司解雇,智惠网络公司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60元/天的标准发放报酬”,按照60元/天发放工资,经审查,该条款的适用附有前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前提成立,公司主张适用该条款按照60元/天发放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按照上述认定的228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出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工资为524.14元,公司应当支付给王某。

综上,判决如下:

一、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524.14元;

二、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0元。

 

律师提醒
 

1、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则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注意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关于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举证责任在于公司一方,公司需要就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一般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确定,比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如果员工主张实际的工资标准要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则应当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每月的工资转账流水可以证明实际工资标准。否则在计算拖欠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时,将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

 

 

2024-07-2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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