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小朋友在学校受伤,家长如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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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

首先,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尽到足够的监护和看管义务,应当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发现学生存在追逐打闹的危险行为时,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应当进行管理和制止。

其次,导致他人受伤的小朋友虽然对受伤小朋友的的受伤虽非故意所为,但与其追逐打闹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因致人受伤的小朋友系未成年人,那么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受伤小朋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受伤的学生对追逐打闹存在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在活动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一般是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自由裁量,酌定划分的。

 

律师提醒

小朋友受伤后起诉维权时如何列明原被告,虽然受伤的小朋友系未成年,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因此应当将原告列为受伤的小朋友个人,而非监护人。

同样的,导致他人受伤的小朋友也应当作为被告列明,同时要将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大部分小朋友是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朋友在学校受伤的,也应该将学校列为被告,学校有给小朋友投保的,同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2024-07-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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